(一)个人和单位要避免非法集资行为,在进行资金吸收活动前,应确保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借用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
(二)不能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活动,若有正常的商业宣传,要严格区分其与非法集资宣传的界限。
(三)不轻易向他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要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开展业务。
(四)吸收资金不能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应明确资金来源的特定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