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等情况,由受损害方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受损害方要及时收集能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然后可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来行使该权利。
(二)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要先确定债务人的行为符合撤销条件,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且受让人知情等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之后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