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不间断持续的状态。如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以及在城镇违反规定使用高量过大的音响器材,不听劝阻,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行为,在其结束以前,都是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虽然经过的时间可能较长,但实质上只是一个行为,因此只能适用一次行政处罚。
具体到这个个案,行政处罚的起算日期应该自房屋建设完成之日起截止,这才是违法 行为 持续的期间,而违章建筑本身的存在只是违法行为结果存续的状态,不应该算作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
如果说违章建筑是一种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存在的形式的话,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追溯期的起止时间就没有止境了,这不符合法理,也偏离了法律正义的客观需求,这种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已经和对社会最具破坏力的犯罪行为的惩罚限度相等同,这是不可思议的。所以,我以为,违章建筑只是一个物化了的违法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违法行为本身,违章建筑的存在并不是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连续状态,除非该违章建筑在不停地改建或扩建当中。
所以,这个建筑不能再依行政处罚法规定被拆除或者对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