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遇到同居未办结婚登记需退还彩礼的情况,应保留好同居期间的相关证据,如共同生活开销的记录、流产的医疗证明等,以便在法庭上证明彩礼的使用情况和自身受到的损害。
(二)男方若认为不应退还或应少退还彩礼,要提供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比如购物小票、消费记录等。
(三)双方都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尝试达成一致的彩礼退还方案,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