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保证合同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先查看有无特别约定,若没有,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获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连带责任中,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自己份额时,可就超出部分在其他债务人未履行份额内追偿,也能相应获得债权人权利,同样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侵权责任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的无过错方,在法律规定情形下可行使追偿权,像产品责任里,生产者、销售者担责后,若属于其他主体责任,可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