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连带责任担保中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视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需在此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未请求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若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为避免纠纷,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长和起算点,以及担保范围的具体内容,避免模糊表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