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执行过程里,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此为启动异议程序的重要环节。
(二)执行法院会依据规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法院裁定撤销或改正相关执行行为;若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若对法院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上级法院再次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四)整个过程中,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异议主张,助于法院准确判断事实和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