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案件,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相关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该期限规定,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完成审查。
(二)遇到情况复杂、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案件,虽然可延长1至4日,但仍需在延长后的时间内尽快审查,不可随意拖延。
(三)检察院审查时要精准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符合的及时作出逮捕决定,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同时公安机关要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