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传讯时及时到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三)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持良好态度,积极提供证据等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