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复核申请需提交给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书中要明确载明复核请求、理由以及主要证据材料。
(三)同一事故的复核申请仅限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四)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4.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