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考虑的特殊情形。若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或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法院可优先考虑该方获得抚养权。
(二)基本抚养能力与条件。法院会综合评估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抚养能力和条件,判断哪方更能为孩子提供稳定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祖辈照顾的参考作用。若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老人有能力帮助照顾,会作为参考因素。若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直接抚养,该情况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