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不想离婚了,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同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会拿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
(二)若过了30天离婚冷静期,但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之后还想离婚,需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