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独立性说主张共犯的刑事责任应独立于正犯,其可罚性源于自身行为及主观恶性,而非依附于正犯的行为状态。该学说虽能有效打击具有主观恶性的共犯行为,但在实践中需平衡打击犯罪与防止处罚范围不当扩大的关系。
1.明确独立性说的追责核心。共犯的可罚性基于自身实施的行为及主观恶性,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或未达既遂状态,共犯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教唆行为,即便被教唆者未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教唆者的主观恶性与行为本身已具备可罚性,需根据其行为情节独立判断刑事责任。
2.严格把控适用边界以符合刑法谦抑性。独立性说虽注重规制人身危险性,但需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认定责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共犯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避免过度扩大处罚范围,确保刑罚的必要性与适当性。
3.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认定责任。在适用独立性说时,需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恶性与行为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或威胁程度,不能仅以主观恶性作为唯一追责依据。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使刑事责任的认定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