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不以赌博论处的情形: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均不属于赌博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的界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包括提供赌具、场所、资金等,或者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其中赌资较大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存在差异。
(3)赌博罪的构成标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聚众赌博的具体情形包括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
提醒:
区分娱乐活动与赌博行为需关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及赌资规模,各地赌资较大标准不同需注意,若涉及相关行为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认性质以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