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损失与违约金能否并用取决于违约金性质,补偿性违约金一般不能与损失赔偿并用,惩罚性违约金可与损失赔偿并用。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能否与损失赔偿并用需根据其性质判断。
1.补偿性违约金。此类违约金旨在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一般不能与损失赔偿并用。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无需再单独主张损失赔偿。
2.惩罚性违约金。此类违约金以制裁违约行为为目的,与损失赔偿的性质不同,二者可以并用。即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小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仍需支付违约金,同时需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相关的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认定违约金性质并采取合适的维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