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关于你的:《婚姻法》第28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可是根据你的所诉,你奶奶的子女应该没有丧失赡养扶助的能力,故你不用承担赡养你奶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