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后,要严格按照时间规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一般情况在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要做好证据收集等相关工作,确保提请批捕的质量。
(二)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需在7日内及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提高审查效率,避免超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