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取减刑。在拘役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以此获得减刑机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必然会获得减刑。
(二)利用回家规定。被判处拘役期间,每月可按规定回家一至两天。
(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若存在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等情况,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