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收集确切证据,如物业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转移财产的交易记录、丧失商业信誉的相关报道等,以此证明物业可能无法继续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
(二)业主在有证据后要及时通知物业,告知其因物业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所以暂停支付物业费。
(三)若物业提供了适当担保,业主应恢复支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履行。
(四)物业若认为业主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当,可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要求业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