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典型案例的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及“容易产生误认”,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有时还需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界定。本案中,申请商标中包含“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嘉盛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其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所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