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涵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金会、合伙组织等合法社会组织,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解析:
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有着明确的范围界定。它包括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设立的基金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这些单位的特点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性,以从事一定活动为目的,并且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当这些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时,就触犯了职务侵占罪。如果遇到与职务侵占罪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其他单位”的界定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