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监护人应认识到监护权不可随意通过协议放弃,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积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二)若觉得自身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不要私自签订放弃协议,应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监护资格。
(三)即便签订了所谓的自愿放弃协议,也要时刻关注被监护人情况,避免因被监护人权益受损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