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权人考虑行使代位权时,要明确被告主体是次债务人,准备起诉时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有权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要做好应对准备。
(三)由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需提前收集充足证据应对可能的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