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收集家庭日常消费发票、支付记录等,像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的相关凭证。
(二)证明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提供企业经营资料、合同等,证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债务是经营所需。
(三)若有夫妻一方事后追认,通过聊天记录、录音等证实对方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四)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符合当地一般家庭日常开支或经营规模,可作为辅助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