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撤销权
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要及时留意自身是否知晓撤销事由。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务必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同时,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就会消灭,所以债权人要时刻关注时间节点。
(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胁迫方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需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则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要对自己所处的情况有清晰判断,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