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应提前规划好时间,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共同确定一个合适的日期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提前准备好申请离婚证所需的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避免因材料不全耽误申请。
(三)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30天内申请,可考虑与对方沟通,再次协商离婚事宜,或者准备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