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类经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限定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与经理两类人员,其他主体均不构成该罪。
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常设性执行机构成员,对内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对外可代表公司开展活动,属于公司核心决策与执行层面的管理成员。
2.经理是国有公司、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职责,直接掌握公司日常业务的运作信息与资源调配权限。
3.法律作此限定,是因为这两类人员基于职务身份,能够接触并掌握国有公司、企业的核心经营信息与资源,若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同类营业活动,极易侵占国有公司、企业的商业机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同时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4.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与经理,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除董事、经理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均不属于非法同类经营罪的主体范围,即使从事同类营业活动,也不构成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