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了隋某的合法权益?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属于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同意。并且,该放弃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没有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你的配偶是否可放弃转继承权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驳回了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