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诉求属于给付之诉,这类诉讼的核心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履行特定的民事实体义务,在离婚场景中具体表现为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支付经济赔偿的行为。
1.离婚损害赔偿诉求的给付性质源于其请求内容的本质。当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该请求并非单纯确认某种事实或关系,而是明确要求过错方履行给付经济赔偿的义务,这完全契合给付之诉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核心特征。
2.法院审理离婚损害赔偿诉求的逻辑始终围绕给付义务的实现。法院在处理此类诉求时,会优先审查过错方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若经审理确认过错属实,会依法判决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通过这种强制履行给付义务的方式,法院能够直接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其提出的损害赔偿诉求得到实际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