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刑种减刑幅度有明确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少于13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少于20年。
(二)减刑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执行机关要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法院审理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