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王某。
答辩人现因(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3号案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是个小个体户,本案销售的是自己从浙江省东阳市
家具城某档口所购买的小传统工艺品。无丝毫蛛丝马迹显示本案小工艺品即为原告之作品或作品之复制件。
答辩人是正当经营谋生,答辩人无能力作出判断本案原告所指之商品即为侵犯原告著作权之复制品。请原告向法庭及答辩人授课:“什么技能技巧可以判断出本案商品即为侵犯著作权之复制品”
本案弥罗佛之形象,中华渊源流长,现许多寺庙均有类似佛像存在。故此佛像形象非原告之发明创造。
正如兰花有数千个品种般。本案原告之宝贝形象,或者类似原告之商品(或产品),中华各处遍地“开花”,也应当有数千个品种。
请法庭审视本案商品,商品上面没有什么“某人制造”、“某人作品”、“中国制造”、“美国制造”“日本制造”云云……
请问答辩人一小个体户焉能判断出此商品或物品是某大师之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请问法官同志能有此判断力吗?
假设现答辩人购有一标示有徐悲鸿大师的奔马图作品,请问原告或法庭能具体鉴定出到底是徐悲鸿大师的真迹还是真迹之复制品?还是答辩人完全被骗买了个“流嘢”?
要求商家在艺术品鉴定专家的指引下进货做生意,商家焉能有“活路”?
何况,本案答辩人所售之商品未标明生产地、生产厂家、生产人等,焉能联想到与原告相关联?除非全中华仅原告一人创作此类型工艺美术作品。
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假设本案原告之作品受《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严密保护,因本案答辩人所售商品并无署名,不存在假冒“大师”作品,亦应当免予民事或行政责任。
如果在中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任何销售与本案所谓著作权作品模样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作为都要向著作权人原告“进贡”,中国13亿多人口的市场叠加多如牛毛的(或类似)本案商品,原告之财富超越香港李嘉诚岂非“指日可待”?如此,因有原告著作权,中国市场上类似本案之商品岂非被原告“寡头垄断”经营?
如果本案原告生财有道,中国《著作权法》与《商 标法》两相比较,中国著作权人之财富应当显著大于中国商标权人之财富。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考虑现今社会生意难做、民生维艰,依法公断。
此致
广州市
答辩人:王某
2014年10月14日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答辩状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