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本条增加规定对原告的拘传措施的考虑是:有些案件需要原告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但原告拒不到庭,此时如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拘传其到庭,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以上是拘传原告传唤几次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