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财产性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房贷,房屋通常归婚前购房方,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夫妻共有。
(二)计算补偿款,先确定共同还贷本息数额,再结合房屋市场价值、结婚时间等算出增值部分,按公式“补偿款=共同还贷本息÷(购房时房价+已还贷款本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50%”计算。
(三)协商或诉讼解决,双方可自行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