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车辆有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受害者自行垫付费用,留存好票据,治疗结束后向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
(三)经济困难且符合条件时,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
(四)协商不成,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五)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