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父母还贷部分若无明确约定赠与双方,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
(二)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还贷部分若无特别约定,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三)父母还贷时明确资金性质,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赠与某方用于还购房贷款”字样。
(四)发生争议时,出资方子女积极举证证明父母出资性质及用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