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核查担保期间的约定情况。若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担保期间约定,需确认约定是否有效。约定的担保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若约定符合要求,担保期间按约定执行,超过该期限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若未约定担保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该期限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三)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应先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并给予必要准备时间,担保期间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超过此期限担保人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