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共同购买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应及时收集证明该共有物为共同购买以及对方擅自处分的证据,像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等。
(二)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主张追回共有物。
(三)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可要求擅自处分的共有人赔偿损失,先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