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若要放弃继承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后不能再参与该部分遗产继承。
(二)剩余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就被放弃的份额协商分配。
(三)若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均等分配等原则判决。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被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