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无资金时,股东并非必然需要清算债务,需结合股东是否足额出资、有无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情形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如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通常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公司正常清算时,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无需额外清算债务。但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您遇到公司债务清算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