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扣车的,一般期限不超过三十日,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当事人可等待通知领取车辆,超期未通知的可主动向交管部门询问领取事宜。
(二)法院财产保全扣车的,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认为扣车期限已届满的,可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扣押的申请。
(三)行政机关因非法行为扣押车辆的,扣押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当事人发现扣押超期的,可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处理或返还车辆。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