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申请执行书,要写清楚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还有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二)准备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要有授权委托书。
(三)准备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像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四)准备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材料,例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
(五)准备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可咨询受理法院执行立案窗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等文件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