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继承人若发现有人故意销毁遗嘱,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遗嘱曾存在的证明,如证人证言、遗嘱复印件或照片等;以及销毁行为的证据,如监控录像、当事人承认的录音等。
(二)若要认定销毁遗嘱情节严重,需举证证明两个关键点。一是被侵害的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二是该销毁行为导致其生活困难。可提供的证据包括残疾证明、低保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
(三)若销毁的遗嘱并非唯一有效遗嘱,或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其他继承人权益未受重大损害,可考虑按现有有效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不必强行追究销毁者的继承权丧失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该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