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运损失计算时间以停运之日起至恢复运营之日为准。停运之日是因侵权或违约行为使运营载体无法正常投入运营的当天,恢复运营之日是运营载体经维修鉴定等程序后具备正常运营条件且能实际投入运营的当天。
2.计算时间要依据维修记录、鉴定报告、运营凭证等客观证据来确定合理期间。若存在故意拖延维修或者无正当理由延长停运状态的情况,仅支持必要合理的停运时间。
3.以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为例,停运时间从事故发生致使车辆无法运营时开始计算,到维修完成并取得合格证明可重新运营时结束,在此期间要扣除并非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延误时间。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运营主体应及时保存维修记录、鉴定报告、运营凭证等客观证据,以便准确计算停运时间。
2.严格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维修,避免故意拖延维修时间。
3.遇到非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延误情况,要做好记录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