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即使未经过公证,也可能具备法律效力,这类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可生效。
1.需满足形式要件。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文,不得由他人代笔或使用打印方式,写完后需在遗嘱末尾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三项形式要求缺一不可。
2.需满足实质要件。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同时,遗嘱中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为降低遗嘱效力争议风险,建议书写遗嘱时保持内容清晰完整,避免涂改,若有修改需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若对遗嘱效力存疑,可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但这些并非自书遗嘱生效的强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