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包含确切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形,二者均满足该罪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不因其表述差异影响定罪。
(2)认定“应当知道”需综合客观因素判断。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时,可推断行为人对物品来源合法性产生怀疑却未进一步核实,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3)交易时间或地点异常也会作为判断依据。在深夜、偏僻隐蔽地点交易可疑物品,行为人应意识到物品来源可能不合法,可认定为应当知道。
(4)物品性质与手续情况需纳入考量。交易无合法手续的贵重物品或违禁品时,行为人对其来源应存合理怀疑,可推定为应当知道。
(5)行为人的职业经验、与交易对方的关系等也会影响认定。具备相关行业经验却接收来源不明物品,或与对方有隐秘频繁往来,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6)司法机关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判断,不会仅因行为人否认“明知”就排除该情形的成立。
提醒:
公众在交易物品时应核实来源合法性,若遇价格过低、交易场景异常或物品无合法手续等情况,需及时停止交易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陷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