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电梯存在质量问题、维护保养不当等导致老人摔倒,电梯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若因第三人行为致使老人摔倒,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电梯所在场所的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若老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如未注意安全提示、行动疏忽等,需承担一定责任。
(四)若在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电梯摔倒,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