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联系原办案机关,核实案件当前状态。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4年已远超法定期限,当事人有权向办案机关询问案件是否已处理完毕,或存在未及时解除措施的情况。
(二)若办案机关经核查发现无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要求其依法撤销案件。
(三)若因办案机关工作失误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可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该强制措施,并恢复正常身份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