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电子证据时,需通过合法方式获取配偶的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内容,保留手机、电脑等原始存储设备并进行备份,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收集证人证言时,可联系知晓情况的邻居或朋友,请求其提供书面证言,若证人愿意出庭作证,需提前与证人沟通并协助准备相关材料,保证证言内容与出轨事实相关联。
(三)收集视听资料时,需通过合法途径拍摄,比如在自家公共区域拍摄的照片或录像,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避免因取证方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
(四)收集书证时,保留出轨方手写的保证书或忏悔书原件,若为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一致,确保书证内容明确反映出轨事实。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该条款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