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失费赔偿请求受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三年,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若三年内存在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
(三)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