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案件民事纠纷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三)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案件,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一)交通案件刑事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
(二)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有特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三)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